开庭通常是如何进行的?
开庭通常是如何进行的?
开庭审理通常分为程序说明、庭审调查、庭审辩论和最后陈述等几个阶段。
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办案秘书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到庭及身份情况。
仲裁开庭不公开进行,不允许无关人员旁听,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
随后,仲裁庭宣布正式开庭,介绍案件立案受理等情况以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庭回避以及是否提出管辖异议等。
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在庭审调查阶段,仲裁庭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
1、先由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进行质证;
2、由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进行质证;
3、如存在反请求,则反请求申请人出示证据,反请求被申请人进行质证;
4、反请求被申请人出示证据,反请求申请人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庭审调查结束后,就进入辩论阶段。
在辩论阶段,仲裁庭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
先由申请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被申请人。
在辩论中,当事人的发言应紧紧针对争议焦点。
如果当事人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意见,还可以在开庭结束后将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仲裁庭。
辩论结束后,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如请求仲裁庭支持仲裁请求或者请求驳回仲裁请求等。
仲裁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可在辩论结束后、最后陈述之前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仲裁庭的组织下进行调解,如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将及时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如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则仲裁庭将及时裁决,调解过程当事人的陈述不会被记录,且不作为裁决的依据。
仲裁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庭审程序灵活掌握或者调整。
编辑:admin 来源:上海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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