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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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指平等主体即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通过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共同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由双方选定或者仲裁机构指定独立、公正的仲裁员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局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是不同于法院诉讼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其启动的前提必须是双方达成明确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但其所作出的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获得法院甚至国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仲裁不解决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解决有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福利等方面的劳动纠纷。

为什么选择仲裁?

专家断案、一裁终局、意思自治、不公开审理、国际范围的承认和执行保障。

什么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有那些纠纷争议不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本会不受理以下纠纷争议: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协议应当如何签订?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中国有多少家仲裁机构?如何设置?呼和浩特地区有几家仲裁机构?

中国现有200多家仲裁机构,不以行政区域设置,区县均没有设仲裁机构,呼和浩特地区只有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

本会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本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纠纷、投资金融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借货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

本会是否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本会不仅可以受理国内仲裁案件,也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且《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章有专章规定相关程序事项。

申请仲裁时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申请仲裁时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或者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提交的份数简易程序为一式三份,普通程序为一式五份(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请求标的数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适用简易程序;请求标的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适用普通程序);如果对方当事人超过一人的,每增加一人相应的增加一份材料;如申请财产保全的,需增加相应的材料一份,并按照法院规定提交其他保全材料。

如何选定仲裁员?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依照《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在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范围内选定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应按照本会现行《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方为有效。先提示如下:

1、国内普通仲裁程序(三人仲裁庭)

争议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争议金额虽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案件,均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在本会仲裁员名册内可以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即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详细规则见《仲裁规则》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2、国内简易仲裁程序(独任仲裁庭)

争议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或者争议金额虽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该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本会仲裁员名册内共同选定。详细规则见《仲裁规则》第九章七十九条。

3、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国际及涉外民商事争议均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内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即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详细规则见《仲裁规则》第十章第九十条。

如遇仲裁员更换、程序变更等情况,可依照《仲裁规则》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选定仲裁员。

仲裁有二审、再审程序吗?

仲裁没有二审和再审程序,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裁决能到法院申请执行吗?

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执行到哪一级法院?城外执行如何申请?

仲裁裁决的执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涉及到域外执行,则应到执行当地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在纽约公约成员国申请执行将不受实质审查,普遍得到支持。

仲裁特点

■专家断案

所谓专家断案,就是由某一领域的专家、权威来裁判案件。仲裁是公正、独立的第三人居中裁判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纠纷解决机制,裁判纠纷的“第三人”必是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同时又是所涉行业的专业人才,从而保证了仲裁的质量和仲裁结果的公平、合理。

■一裁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国的仲裁制度和国际接轨,采取一裁终局,所有的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避免了漫长的诉累。

■意思自治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此精神贯穿于整个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仲裁以及将哪些纠纷提交仲裁;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当事人可以选择如何进行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终止仲裁程序。

■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国际范围的承认和执行保障

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成员国得到法院的普遍承认和执行。

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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