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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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2011年12月5日第四届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26日第五届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19年3月17日第五届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仲裁收费退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申请,应当自接到本会仲裁费用交费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并依照本办法申请退费。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根据争议金额,按照比例分段计算(详见附件),用于给付仲裁员、办案秘书报酬,维持本会必要开支。

第四条 案件处理费用于:(一)仲裁员及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因办理仲裁案件而支出的误餐、交通及其他合理费用;(二)复制、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案件材料、文书费用;(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四)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五)仲裁员及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外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交通、住宿、误餐及其他合理费用;(六)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前款第(一)(二)项案件处理费,按照附件中的标准于立案时预交;第(三)(四)(五)(六)项案件处理费于提出申请时预交。

第五条 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当事人申请仲裁时不能确定争议金额的,由本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一)请求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的,按未履行部分确定争议金额;不能确定争议金额的,按合同标的确定争议金额;(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给付票据、给付单证的,按件收取仲裁受理费,每件2000元;(三)其他不能确定争议所涉权益的,按事项收取仲裁受理费,每项1000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交纳仲裁费用:(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二)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正或者补充的。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附件预交的案件处理费不予退回,其他处理费按实际发生多退少补。案件受理费在案件审结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退费:(一)当事人申请撤回或者视为撤回仲裁请求以及反请求的,仲裁庭组成前,案件受理费全部退回当事人,仲裁庭组成后首次开庭前案件受理费退回当事人90%,开庭后案件受理费退回当事人20%;(二)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案件受理费退回当事人20%;(三)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或者书面审理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因人民法院或者本会(仲裁庭)对案件作出本会无权管辖的裁定或决定,案件受理费退回当事人90%;案件经审理,仲裁庭作出本会无权管辖的决定,案件受理费退回当事人80%。

第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案件审理中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仲裁费用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按照增加后的仲裁请求重新计算仲裁费用,由申请增加仲裁请求的当事人补交仲裁费用与重新计算的仲裁费用的差额;(二)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提出减少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按照减少后的仲裁请求重新计算案件受理费,原案件受理费与重新计算的案件受理费之间的差额,退回当事人;(三)仲裁庭组成后首次开庭前,当事人提出减少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按照减少后的仲裁请求重新计算案件受理费,原案件受理费与重新计算的案件受理费之间的差额,退回当事人90%。

第九条 中止仲裁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中止的原因消除,恢复仲裁的,不另行交纳仲裁费用。终结仲裁的案件,仲裁庭组成前案件受理费全部退回当事人,仲裁庭组成后退回当事人50%。

第十条 本会收取仲裁费用向当事人开具交费凭证,当事人持交费凭证到指定银行交费。依本办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本会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收费标准受理费
1,000元及其以下 最低不少于100元
1,001-50,000元5%10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0,001-100,000元4%2,5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100,001-200,000元3%4,5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200,001-500,000元2%7,550元加收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1,000,000元1%13,5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0,001以上部分0.5%18,5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收费标准处理费
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或者按件及事项确定受理的
 500元
50万元以上0.1%500元加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0.1%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本会根据案件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受理费、处理费数额。

当事人仲裁费用缴纳和开具发票须知: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须按规定缴纳仲裁案件受理费和仲裁案件处理费。

二、当事人依据立案部出具的仲裁费缴纳通知书缴费。

三、本会转账收取仲裁费账号请咨询财务部:0471-4614881

四、当事人预缴仲裁费后,由财务室出具“专用收据”,待案件审理办结后,依据裁决书开具财政局统一的非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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