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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2020-09-23 2780

如何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应如何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处理结果、仲裁工作人员行为等进行监督。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明确了监督责任的主体和监督范围。

一、仲裁监督的责任主体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赋予了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活动的监督权。

本条细化了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仲裁监督的制度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均为仲裁委员会,而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组织规则》第三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上述规定,对仲裁行政指导与仲裁监督进行合理的职责划分,明晰了工作层面的行政指导与具体个案处理之间的边界。

二、仲裁监督的范围

仲裁监督涵盖了案件处理的程序与实体,并包括了对仲裁工作人员的行为的监督。

(一)申请受理

对申请受理环节的监督主要包括:是否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申请材料补正事宜;在接件时是否认真初审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及主体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接受当事人申请立案材料后,是否依法登记、签收,给予回执;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依法按照管辖及受理条件等进行释明或者答复;是否按规定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送达仲裁文书;接待当事人是否符合仲裁员行为规范的要求等。

(二)办案程序

对办案程序的监督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组成仲裁庭;应当组成合议庭的是否按规定组成;仲裁庭组成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了回避审查,履行了回避义务;是否当庭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释明风险;是否在开庭中对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裁决前是否依法进行了调解等方面。

(三)处理结果

争议案件的仲裁处理结果,通常指仲裁委员会的结论性、终结性文书上承载的各项具体内容,表现形式通常为仲裁委员会制发的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

对处理结果的监督主要包括:处理结果依据的事实认定是否确凿清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准确;仲裁请求事项是否逐一得以回应;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正确;是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其起诉权等。对案件处理结果实施监督的方式,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撤销原存在问题的处理结果重新制作仲裁文书,或者重新组庭审理。

(四)仲裁员工作人员行为

对仲裁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主要是是否存在本规则第三十三条列举的禁止性行为,此外还包括从事仲裁活动时是否按规定着装,庭审用语是否规范,是否有对当事人态度粗暴现象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仲裁活动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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