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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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

2020-06-25 1105

如何对待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

调解并非仲裁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只有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仲裁庭才会主持调解工作。调解程序可以在仲裁庭组成后、裁决作出前的任何时间进行。

同仲裁庭直接作出案件裁决相比,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具有诸多优势:

1、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在相互尊重与作出适当退让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相应的审理周期较之仲裁庭严格依据证据材料及法律规定作出正式裁决而言要简短许多。

2、因双方当事人系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故较之裁决,调解方式结案后的主动履行情况通常也较好。

3、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出具裁决书,该调解书或裁决书同样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4、就商事纠纷而言,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也有利于双方案后继续保持商业合作关系。

既然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主持调解,那么均应该认真对待调解工作,做好相应的准备,具体而言:

1、准备自己的调解方案。由于调解是个双方不断磋商和博弈的过程,为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建议案件当事人尽可能多准备几套调解方案。

2、认清自己在案件中所具备的优势和劣势,有助于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

3、为避免反复,应委派具有签署调解协议权限的代理人参加调解程序,以便第一时间达成并签署调解协议。

编辑:admin 来源:上海仲裁委